通过笔迹鉴定,证明自己的存款被冒领。法院据此判令信用社赔偿其本息。昨日,深感“冤枉”的信用社方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信用社经办人员都确定该存款系储户挂失后支取,目前他们正准备上诉。存款被取申请鉴定
孙某,丰都县三建乡人,30岁。 2002年10月20日,他在丰都县龙河信用合作社存入两年定期存款9.2万元后外出务工。
他称,去年2月17日,他到信用社取钱时,意外得知该款被挂失后已被支取。他坚称自己没有挂失过,要求信用社方面提供被挂失支取的凭据,遭到对方拒绝。去年3月,在警方的介入下,丰都县司法鉴定所对支取凭据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证明出自孙某之手。孙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7月4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署名字迹等不是出自他的书写习惯。
拿到新的司法鉴定,孙某将信用社起诉至该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2840元。再次鉴定 证实冒领
信用社方面在法庭上辩解说,孙某的存单已被他本人2002年11月6日挂失后,于当年11月14日以补办的存单支取了该款。因此,请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并请法院重新鉴定。
今年1月20日,丰都县法院委托四川省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其结论为:挂失及支取凭证上的签名等不是孙某书写。对此结论,信用社方面表示有异议,认为由于孙某当时存款时未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存款被支取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求中止诉讼,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经丰都县公安局查询,挂失登记簿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无登记记录,也不是孙某的身份证号码。接到这个结论之后,法院认为存款系他人冒领,可能牵涉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信用社方提出中止案件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储户胜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信用社开户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信用社在办理储蓄业务时,没有慎重审查存、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及有效证件,未全面履行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信用社对鉴定结果未举示相关反证,因此,该鉴定结论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据此,信用社方面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3月20日,法院判令丰都县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孙某存款9.2万元及利息。见习记者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