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谭然通讯员张娟城市快报
快乐的出行总是带给人愉悦的心情,但家住河西区的马某一家三口却因旅行社工作人员失误,忘记买票,使得整个游玩计划泡汤。为此,马某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并索赔损失。日前,河北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旅行社返还原告旅游费936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948元。
原告马某诉称,去年7月30日,他与被告本市大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于8月5日至8月8日参加由被告组团的承德四日游,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被告旅游费936元(合同约定往返硬卧火车票),另交纳12元保险费。按合同约定,被告方派工作人员应于8月5日19点将火车票交付原告,原告如约前往,但当时被告只提供了一张硬座火车票,约定中的另外两张硬卧火车票竟然忘了买,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导致原告一家三口未能出行旅游,后旅游局和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也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返还旅游费936元、保险费12元并支付违约金948元,误工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元及交通费80元,共计2276元。
被告大华旅行社辩称,他们是与原告签订了3人承德旅游合同,但与其中一人约定时只是口头合同。因被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卧铺票未能买到,但可以补到硬座票,被告方只是降低服务标准,并未违约。另外,保险费是该旅行社代收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观点
原、被告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及口头合同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因工作失误,未能按约定标准如期将全部车票提供给原告,造成原告未能出行旅游,系被告过错,应按双方合同条款约定返还原告所交纳的旅游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就原告主张的保险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法院不予支持,故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主审刘法官介绍,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未获支持,是因为基于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已支付了违约金,原告的损失已得到合理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原告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赔偿范围,法院才会按实际损失酌情进行赔偿。
刘法官还提醒广大市民,在旅游时尽量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与旅行社进行沟通,这样不但能避免工作人员因疏忽导致的失误,还能满足出行时的各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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