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为案件定性:持枪劫持
本报讯记者刘长风 张学军 通讯员汪涛 甘如启
昨日上午,荆州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4·3”案件系一起持枪劫持案,而非持枪抢劫案。
荆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邢洪勇认为,该案中,歹徒多次抢劫车辆,从其动机推断,劫车不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想劫车逃脱。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分析,饶义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2项罪名,即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结合已查明的案情,饶义罪不至死,但他选择了自杀。
警方网上追查枪支来源
歹徒饶义所持手枪,可能产自俄罗斯,是几十年前生产的,虽然陈旧,但杀伤力很大。
警方已将该枪支的特征、弹痕等上网,追查枪支来源及该枪是否用于作案、歹徒是否曾经作案等。
歹徒为何没有伤害他人
饶义从荆州闹市逃出后,驱车长达30公里。在此期间,他曾7次劫车,3次成功,但为何没有伤害一人?
警方分析:客观上讲,民警追击时,只是紧盯着他不放,欲擒故纵,不让其情绪过激,让他觉得有机会逃脱。主观上讲,还与歹徒的性格有关,他“性格内向,比较斯文”。
《楚天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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