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杰夫)一超市女职员在参加某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奖刷卡消费活动期间,共中奖33次。不料,她在领奖时却被拒之门外。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经审理,对这起全国首宗因信用卡有奖消费而引发的官司作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4月1日到5月31日,被告某银行江苏省分行举办有奖刷卡消费活动,只要消费者刷卡消费后的购物小票后四位数字与所持卡的卡号后四位数字相同,即可获得奖金。期间,南京某超市山西路分店职工王女士,用该银行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数次。据信用卡记录显示,她的信用卡在活动期间的1个月内,有100多次刷卡消费记录,共有33张消费账单中奖。按银行的活动规则,王女士可获得价值2.64万元的手机充值卡。但银行方面却以王女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拒绝她的领奖要求。王女士则认为,她是按照银行的活动规则进行消费的,中奖应属有效。为此,她将该银行告到了白下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中奖的2.64万元的手机充值卡。今年4月15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王女士委托其家人代理刷卡消费行为是否有效?原告在参加“刷卡对对碰”活动中的消费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王女士认为,她委托家人刷卡消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双方的约定,且消费行为已实际完成,各方均无异议,故该行为合法有效。而且她也是按照被告银行制订的活动规则参加活动的,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银行方面则表示,王女士将信用卡转借或委托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被告银行此次有奖消费活动的要求。而且,王女士的信用卡在短短的1个月内,共被刷卡消费109次,可消费总额却只有区区的350余元。这其中,单笔消费额最高的为24元,最低的仅为0.1元,绝大多数在1至3元之间。但该信用卡的中奖率却高得惊人,中奖次数达到33次。而在这109笔刷卡消费中,有99笔是在王女士工作的超市交易的;中奖的33次刷卡消费,也有32次是在该超市中出现的,而其中有29张不是其本人消费的,因此不符合中奖要求。此外,该信用卡还经常出现连续刷卡10多次的现象。因此银行认为,这些不正常的现象表明,王女士利用其超市员工的职务之便,通过大量而又连续的小金额刷卡,人为控制消费账单号码,达到中奖目的,属于恶意违规行为。王女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信用卡中奖应为无效。
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银行在10日内给付原告面值26400元的移动或联通公司手机充值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