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福州市交通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严禁交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我市出租车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四不准”规定,具体为:
1.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等变相方式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福州市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2.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等变相方式在福州市出租车公司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接受出租车经营者的干股、红利;4.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出租车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出,有职务的一律免职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般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查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