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19日讯 (记者孙长波)今日上午,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已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此前我市的相关标准为每月800元。
记者看到,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也就是每月1600元。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们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原有文件已经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记者今天上午采访了解到,尽管我市地税部门目前尚未接到上级部门通知,但是“既然国家总局下文件了,我们肯定要遵照执行,具体扣除标准要等到文件转发下来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讨论制定”。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