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没收的定金其实没那么多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帅歌)程先生和马哥孛罗酒店的婚宴定金纠纷,思明区法院昨天判决,酒店只能没收部分定金,其余4800元得返还程先生。
程先生原本准备到马哥孛罗东方大酒店去办结婚宴席,2005年6月9日,他与厦门市东方酒店有限公司签了份“婚宴确认书”,约定婚宴举办时间为2005年6月16日18时30分,保证至少8桌,每桌费用1429.2元。 为此,程先生当场付了6000元定金。合同还约定,如程先生支付定金后取消婚宴,定金将全数归被告作为赔偿,不予退还。
但是,程先生没有如期举办婚宴,后来,他与酒店协商,将婚宴的定金6000元改为生日宴会消费,消费日期为2005年10月6日晚6时30分。
然而,由于程先生调到江西工作,他连生日宴会也没法举办,只好再次与马哥孛罗协商解除合同,酒店方面拒绝返还6000元,认为错在程先生自己,6000元作为定金理当全部没收。
这6000元究竟是婚宴的“定金”还是生日宴会的“预付款”?思明区法院认为,酒店方面既然同意改为生日宴会消费,即同意将“婚宴”约定消费金额由1429.2×8变更为6000元。
由于程先生违约在先,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也就是说,酒店方面只能没收1200元的定金。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