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确有不足,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污水处理厂数量不足
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661座设市城市中还有297座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地级以上城市63座;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8座;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54座。
二、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高
2004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率不到65%。《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中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从2000年到2004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提高了两倍多,但2004年全年城市污水处理量仅比2000年增加了43%。
三、未能充分考虑当地水环境改善的需求
我国的水环境质量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特征。太湖、滇池、巢湖等湖泊流域,氮、磷是主要污染因子;淮河、海河等河流流域,氨氮、COD为主要污染因子。我国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在设计时更多地考虑COD削减,对氮和磷的处理缺乏必要的技术工艺。
四、污泥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许多污水处理厂的做法远未达到安全处理处置的要求。未经妥善处理的污泥是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地表水二次污染的潜在污染源。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
对资金投入的客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区域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增加,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使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达不到设计初衷;
管网不配套和水量突变。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部分污水处理厂选址不科学,造成管网建设需求过大。污水处理厂投运后,受多种因素影响,污水量发生变化;
污水处理费收用不足。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不足,自备水用户的收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个别财政困难地区存在挪用现象。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不到位,入厂污水不能得到有效处理;
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运行缺乏稳定性,未改制的污水处理厂大多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职能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之间的处罚存在难度;
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运作需要深化普及。现有污水处理厂改制是实现其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