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南山法院审结高某等诉某电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归还三原告户口卡,并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高某、张某、毛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工作,并将户口从外地学校落户到公司集体户口上。
法院认为,在符合户籍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利选择户籍所在地。被告阻碍原告将户口迁出的行为,间接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