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4月19日,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案在高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要求赔偿18万余元。
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居民李某酒后驾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40多岁的无名男子(下称某甲)当场碾死。
被告方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民政局并非流浪汉近亲属,替死者索赔于法无据。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高淳县民政局表示,这样的维权官司在国内是第一次,对事故中死亡的无名者的赔偿如何处理,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