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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韵公:对非典时期新闻传播的再反思
时间:2006年04月21日16:37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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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典时期新闻传播的再反思

  尹韵公

  人类社会的进步,经常是吸取教训、反思错误的结果。反思是理性的表现,是认识升华的前奏。反思应当是多角度的、多方位的和多侧面的,没有多维视角的观察,反思的认识很可能是片面的、肤浅的甚至是错误的。
所以,正确的反思必须包括正确的立场、正确的方法和准确的材料。人们的反思往往出错或者不能到位,许多情况下,不是基于立场和方法,而是缘由对事实的全面把握。

  分析和认识问题,总是先从事实出发的。事实是第一性的,是思想的逻辑起点。只有把握和了解事实的全部,才能获得深刻、透彻的判断。人们有时是知之不多而轻率结论,有时是囿于掌握材料的局限而失于迷乱。更为可怕的是,明明是天大的伪证,却偏偏得以大行于天下,误导百姓与舆论,将历史引入歧途。

  历史需要沉淀。有些事情,尤其是一些重大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往往在当时是不容易看清楚的,只有与之拉开一段时空距离后,人们掌握了更多、更充分的材料,才会具备自信,才能辩识真伪。

  现在,就让我们就抱着这样的专业精神和态度,对非典时期的新闻传播进行再反思。

  为什么说是“再反思”呢?因为非典以后,许多专家学者都对这一时期的新闻传播进行了反思,他们得出的结论基本上差不多,主要有两条:一是所谓的“媒体集体失语”,二是“媒体集体失语”的根子在于政府控制信息,压制不报等等。这两条结论,几乎成为经典。直到现在,一些论著在谈及非典时期的那段新闻传播时,仍然在引用和重复这两条结论。

  那么,这两条结论是否符合实际呢?随着岁月的流逝,人们逐渐了解到越来越多的事实真相后,回过头再去看过去作过的结论,不免发觉它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而也确有再反思的必要。

  一

  多年以前的一天,去中宣部开会,记得当时主持新闻宣传工作的徐光春副部长讲过的一件事,让我记忆特深。他说:北京副市长何鲁丽打电话给他,要他管管记者。起因是:北京某报刊登了记者发布的一条消息,称北京远郊某山村发现鼠疫。时任北京市副市长何鲁丽主管卫生教育,看了这条消息后,很是生气,立即拨通了徐光春副部长的电话,说:这些记者怎么一点没有法律知识,他们知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将疫情发布权授予的是卫生部门,而不是新闻单位,所以,只有卫生部门有权发布疫情,报纸无权擅自报道。记者不是专家,不知道什么是疫情,是什么样的疫情,既然不懂,就不要瞎乱报道,否则,就会搅乱人心,搅乱社会。弄清疫情,是专家的事情,不是记者的工作。何副市长要求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好好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此,徐光春副部长语重心长地告诉在场诸位:记者一定要知法懂法,依法行使报道权力。

  会完回家,即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核实,原来该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从此,我长了一个知识:疫情未经卫生部门允许,媒体是绝对不可以报道的;报了,则是违法的。

  但是,这个道理是否为新闻媒体的所有编辑记者掌握了呢?我不敢说肯定的话,连50%的肯定也不敢。非典期间,卫生部办公厅于4月1日在北京西直门外的德宝饭店,召开了专家组座谈会。我吃惊地发现:参加座谈的几位所谓新闻学术界的大腕居然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授权规定都不知道,除了我与清华大学新闻学院的刘建明教授之外。连有关的法律知识尚未具备,竟然侈谈媒体失语,这难道不是很可笑的事情吗?研究问题首先要找准症结所在,如果问题都没有找准,就在那里大言不惭地横加指责,胡乱判断,那是肯定要出错的。所以,我们必须强调记者应当依法报道,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鼓动或煽动媒体违法操作。如果触动法律的高压线而去迎合受众的口味,甚至赢得一些受众的喝彩,这样的报道行为不值得提倡,更不值得炫耀。我们的媒体经常在宣传建设法治国家,那么自身就应当首先成为依法办事的模范。教育他人者,首先要教育好自己。

  在那次会上,我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广东的非典报道犹犹豫豫,久拖不决,责任究竟在媒体还是在卫生部门?这位新闻发言人沉吟稍许,说:“我认为还是在我们卫生部门。”从疫情报道的法律程序看,卫生部门应当是责任的第一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失误,后面的环节势必跟着失误;第一个环节不启动,后面的环节也无法跟着启动。由此可见,所谓媒体失语的主要原因在于,乃是作为第一个环节的卫生部门出现了“故障”。

  二

  事情的真实状况也的确是这样的。

  2004年的某次研讨会上,我与广州日报某副总编相遇,谈及广东非典时,这位副总编说:当时老百姓需要真实信息,我们也很着急,但又说不准是什么疫情。那段时间天天跑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的发言人一会儿说是“军团病”,一会儿说是“登革热”,一会儿又说没拿准疫情,弄得我们无法报道,与他们又吵又闹。当时我们还背后议论:省卫生厅负责人还是医学博士,怎么这么笨,弄了这么久,连是什么病都说不清。后来,钟南山的结论出来了,我们才报道了,事情开始平息下去了。

  广东非典的发生状况说明,只有把第一个环节的问题解决了即确诊疫情,以后的事情也就顺了。但问题的难度也在第一个环节,媒体不懂医学,只能依赖医学专家;而医学专家不能确诊,媒体就只能干等、干着急。同时,媒体又不能今天报道这位专家的看法,明天报道那位专家的诊断,反而更容易搅乱社会和人心。疫情是科学,科学来不得一丝一毫的虚假。真正有力量的是科学判断,只有科学判断,才能真正认识和把握事物。

  非典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广东地区猖狂了一阵后,突然飞身北上,跨越2千多公里,降临北京,把中国的首都折腾得半死不活,当时的北京犹如一个重病缠身的患者。我说过,以后的世界历史将会有这样的记载:2003年3月,全球发生了两场“斩首”行动,一次在伊拉克的首都巴格达,一次在中国的首都北京;伊拉克的“斩首”行动是美国人干的,这在全世界是有目共睹;而中国的“斩首”行动是谁干的?谁也不清楚,只有天知道!

  广东非典的初始阶段与北京非典的初试阶段,有相似之处。譬如,两地媒体都有所谓的“集体失语”而实际上是无奈的等待的过程。不同的是,广东媒体等待的是要一个清晰的疫情判断,而北京媒体等待的是争执之后的科学结论。

  2003年2月18日,中央电视台发布新闻: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宣布,SARS的病原体为衣原体。这个结论,具有很高的权威度,因为它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毒学首席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洪涛教授作出的。2003年2月13日,72岁高龄的洪涛院士首次看到了非典标本。在广东送去的两例死亡病例肺组织标本切片中,院士发现了衣原体。国家级医学科研单位、中国病毒学首席研究员,这两个地位最高的学术品牌,使SARS为衣原体的结论,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感。

  可是,却偏偏有人不信邪,不盲从权威。就在中央各大媒体发布SARS为衣原体消息的第二天即2月19日,广东主流媒体《南方日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纷纷发表报道,声称:广东医学专家质疑北京方面的结论。《南方日报》的这篇报道,后来被评为2003年度中国新闻奖消息类一等奖。以钟南山为首的广东一些医学专家认为,衣原体不能解释临床中的许多现象,因而不能接受权威的观点。他们坚持认为,SARS病原体是冠状病毒的可能性极大。

  这样一来,对SARS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认识。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方是错误的;双方都是权威的,不过洪涛院士是国家级权威,而钟南山是省级权威。然而,无论谁对谁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SARS的病原体究竟是衣原体还是冠状病毒?这不单单是观点的是非之争,更重要的是,这场争论的对错,将会直接影响到临床的实际操作。

  按照洪涛院士得出的结论,SARS并不可怕,而且医治容易。因为由衣原体引发的肺炎,一般只呈散发性,流行的可能性小,死亡率低,何况人类对衣原体早已了解,并且找到了医治办法,制成了医治药物。譬如,人们常见的红霉素等普通药物,便是诊治衣原体肺炎的特效药。

  由于洪涛院士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地位,人们自然也就相信和认可了他的结论,而且广东方面的不同声音也就被压下去了。在国家权威和地方权威面前,人们肯定首选前者,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从后来的报道分析来看,例如,胡锦涛总书记4月14日出现在广州街头,与行人握手问好;温家宝总理直至4月12日还去北京佑安医院视察,未穿任何防护服,与医生护士握手,以示慰问和无惧,这些行为暗示,中央高层领导似乎是相信我国病毒学最高医学权威作出的结论的。

  洪涛院士的结论是在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在当时却被认为是正确的。在迷信和盲从权威的错误引导下,不仅北京,而且全国(除广东外)都相信和接受了他的结论。结果,在临床的实际操作中,这个结论带来了极大的灾难。由于相信SARS不可怕,又有特效药,因而社会上特别是医疗界普遍放松了警惕,普遍地不认真当回事,未能及时地采取强有力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说,洪涛院士的结论,麻痹了整个卫生医疗界和北京政界,并为后来SARS大规模地迅速蔓延,埋下了不可推卸的祸根。

  但是,现实的回答是最为有力的。人们发现,按照衣原体思路治疗SARS病人,不但不能使病情康复,反而继续恶化。此外,北京地区的医务人员大批被感染,而后来广东地区的南方医院和广州市胸科医院医务人员却无一人员被感染。①诊治效果的不理想状况,迫使洪涛院士不得不重新考虑他的结论,重新论证他与钟南山之间的是非之争。

  医学上要确认一种病毒是相当费时耗力的事情。按照病毒学的科赫原则,要证实某种病毒是某种疾病的起因,必须进行四步科学实验。第一,某种病毒在所有患者身上都发现;第二,从患者身上提取某种病毒,并在实验室内培养繁殖;第三,在动物身上进行病毒实验,观察动物是否染上与患者同样的疾病;第四,从患病动物身上分离出病毒,再进行培育,以便最后确实。这个过程,大约需要4周至7周时间。②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为了查清SARS病原,从2月12日采集样品,昼夜奋战,到3月26日初步确定,再到4月11日正式对外宣布为冠状病毒,其间用时近两个月,但专家们认为:这种科研速度“反应之灵敏、速度之快,够得上是打了一场漂亮的现代战争”。③

  大约也在这个时间段,香港卫生组织宣布:SARS病原是“副粘液病毒群”。多个不同方面的认识,促使洪涛院士于3月1日南下广州。为查实非典病原,洪涛院士先后亲自解剖了3具SARS病人尸体。通过对病人的肺、肾组织标本进行电镜观察与鉴别,洪涛坚持认为病原是衣原体,但“很可能是一种新的变异的衣原体”。

  “神仙打仗,凡人遭殃。”这句俚语,非常生动而形象地比喻出了2003年3月和4月中上旬期间广大百姓的心态。在医学界看来,他们几方对SARS病原出现分歧,引起极大争论,从科学研究角度看,是非常正常的。然而,从当时SARS迅速蔓延的紧迫形势看,人民群众急切地想知道:SARS究竟是一种什么病?它能不能有效地防治?我们能不能尽快遏制住SARS势头的恶化?对这些问题,当时的媒体都没有报道。不是媒体无法报道,也不是媒体不能报道,更不是什么力量控制媒体不准报道,而是媒体从国家授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那里得不到任何准确的消息;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又必须等待专家们拿出一个可靠而准确的医学判断,但医学专家们又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当时的实际是: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在等待医学专家们的最终结论,中央最高领导层在等待医学专家们的最终结论,所有媒体和全体百姓也在等待医学专家们的最终结论。直到4月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与一批医学专家座谈时,还谈到“要协同攻关,尽快查清病原。”④由此可见,由于SARS的复杂病因引发医学专家的意见争执,故而迟迟不能获得统一认识,乃是造成当时媒体处于无奈等待境地,无法履行依法报道职责即所谓的“集体失语与缺位”的真正原因。

  4月16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正式确认冠状病毒的一个变种是引起SARS的病原体。之后,洪涛院士经过认真审读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研究成果,改变了原有观点。4月19日,国家卫生部门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对SARS病原的结论。至此争论结束。4月20日,国家卫生部门开始以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非典。跟着,新闻媒体也是以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急切盼望信息的广大受众。

  三

  确实,非典时期的新闻传播活动需要反思,但更需要科学地反思;需要表象的反思,但更需要深层次的本质反思。我的看法如下:

  第一,正确对待新疫情。SARS疫情是人类从未遇到过的一个新型疫情,老百姓们没遇到过,连医学专家们也未听说过。卫生部办公厅某负责人曾告诉我:全世界每年都会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来无影去无踪的怪病。2002年,全世界曾经出现过类似SARS的病人共20多起,其中绝大部分在东南亚,中国境内有17起。2001年,全世界出现类似SARS病人仅几例。卫生部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见怪不怪,原以为2003年的SARS也会很快消失,就没想到会出现新变种,且传染性这么强,来势这么猛。我个人认为,面对一种新疫情,人类发生某些举措失当,应当是可以原谅、可以理解的过失。只要改正了,就行了,没有必要苛求,关键是今后不再重犯。

  第二,既要依法报道疫情公布,又要避免等待期间的媒体无法作为。对疫情报道,新闻媒体一定要知法、懂法、依法、守法,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从非典报道的经验教训看,当新闻媒体处于等待而无法作为时,社会上谣言满天飞舞,广大受众没有信息满足。那么,我们今后怎样才能摆脱这种尴尬局面呢?目前,我们已做了一些改进。譬如,人们注意到,按照过去《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的授权规定,这对建立快速反应与应急机制是不相适应的。非典的痛苦经历,使人们意识到必须改变游戏规则。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专家也意识到因授权的缺陷而带来的媒体不便与报道虚空,他们共同努力,修改了甚为关键的第23条规定,并在其它条款方面做出了更为清晰、更加仔细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38条,对疫情信息公布作了新的规定,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这里明确划分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各自的疫情公布的权限范围,不存在权限的授受关系。规定又指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这里又明确规范了在特殊情况下即传染病流行和暴发时,国家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权限授受关系。这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新《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这条规定,是旧法所没有的,而制定这项条款,也是吸取了非典期间的经验教训。大家知道,非典在北京肆虐初期,大多数病人主要被军队所属的解放军总医院、武警部队总院、解放军304医院等收治,地方医院也收治了一些病人。由于收治病人属于两个不同的管理系统,而国家卫生部又只能公布卫生系统收治的SARS患者,这就造成了后来所说“瞒报、不报”的问题。实际上,即使当时卫生部掌握了军队医院收治SARS患者的人数,按当时的权限范围,它也不能对外公布,而应由军队系统的卫生部门公布。可是,当时又没有法律法规证明,谁可以授权军队系统的卫生部门可以对外公布,或者军队系统卫生部门可以授权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发布消息。这个漏缺,由新《传染病防治法》填补了。按照新法,军队医务系统发现疫情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部门通报,后者则可以向全国通报,这就等于打破了互不相属的系统壁垒,有利于疫情信息公布的全面、迅速、准确。

  第三,正确认识SARS病原体确认过程中的失误。应当看到,凡是出现一种袭击人类的新病毒,要给予其准确的科学的定性,是非常困难和非常复杂的。不可否认,非典时期的权威迷信,的确给我们的定性和治疗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耽搁。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科学研究中出现不同认识和争执,是非常正常的。要允许科学家认识反复,允许科学家出现失误。没有任何科学家在自己从事的领域是百战百胜的。虽然洪涛院士一度判断失误,但这影响不了他在世界病毒学界的崇高地位,因为洪涛院士曾经创造两个世界“首次”:一是首次发现了人类B组轮状病毒,并进行了系统的分子生物学研究;二是首次发现了出血热病毒形态,解决了久而未决的病原学问题。据悉,在那段日子里,洪涛院士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每天依靠安眠药才能睡上4个小时,但他不顾年迈,继续研究,知错就改,这种精神,也是难得而可贵的。⑤

  我认为,洪涛院士的判断失误,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的医疗体制存在欠缺有关。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洪涛院士不具备。开始,他依赖广东送来的两个切片,后来又亲自南下,现场观察。可是,解剖非典病人尸体,一定要家属同意才行。为此,洪涛院士曾在医院等候了整整一天时间。仅凭解剖3具病人尸体,就给一种新病毒定性,恐怕是资料不够吧!在有的西方国家,它们规定:凡是因出现一种新传染性疾病而死亡的病人,医学科学家可以不经死者家属同意而解剖病人尸体,进行科学研究,以便尽快查清病原,寻找医治方案,从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出现这样的强制性标准。如果我们不抓紧制订类似的法律,今后再出现类似非典事件,就很可能还会遇到类似的麻烦。

  与洪涛院士不同,钟南山始终在临床第一线,占有充分的科研资料,加上本身学识厚重,所以他坚信自己的判断,也敢于向权威叫板。非典过后,中央电视台“面对面”栏目主持人王志采访钟南山,问他面对权威与真理的选择。这里所说的权威,指的就是洪涛院士。这期节目,后来被评为2003年度中国新闻奖电视类一等奖。

  第四,继续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机制。新《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为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带来了一些转机。但是,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问题未获解决。譬如,当着出现多种意见时,是报道还是不报道?假如都报道,以谁为主?如果报道失误怎么办?假如意见不统一,结论又未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媒体等待,而恰好此时社会上又是谣言满天飞舞,新闻媒体又该怎么办?又如,我们可不可以把争论过程告知受众?假如科学家出于隐私和自尊不同意报道,新闻媒体又该怎么办?等等。

  第五,新闻传播学者要以严谨、认真、务实的态度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事实证明,非典时期的许多内幕是我们这些研究者当时并不了解的。因为不了解,所以出现观点失误。随着时过境迁,许多内幕逐渐显山露水,我们就可以发现过去哪些观点是对的或错的,对的继续坚持,错的就要改正。

  这里面还有一个比较研究的方法问题。非典时期的2月25日中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学生餐厅先后发生爆炸,新闻媒体迅即作了报道。对照有的论者所说的:政府操控媒体,企图捂住盖住非典报道,人们不禁会问:为何同一时期的北大、清华爆炸案,主流新闻媒体不捂不盖呢?难道是谁的负面影响更大一些吗?无法解释。现在看来,其实是当时卫生行政部门确有难言之隐,无法向公众敞开。于是,一些研究者们只好根据一些表象,做出了一些自以为是的判断。假如我们多问几个为什么,多做一些比较研究,多懂一些法律知识,多思一些体制操作的问题,或许我们结论会更符合现实一些,更科学一些,失误更少一些。

  注释:

  ①《人民日报》2003年4月15日。

  ②⑤第四届亚太地区媒体与科技和社会发慌研讨会论文集,李青元:SARS病报道给科技新闻的教训。

  ③④据《南方网》。

  主要参考文献: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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