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次高兴的外出旅游,不料途中却发生了不幸——一名5岁小游客在清远北江小三峡靠岸的游船间一脚踩空溺水身亡。伤心的孩子父母向旅游公司索赔。经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赔偿款已于近期给付。但该案引出的如何防范旅游风险的问题,更值得人们重视和思索。
案情回放
旅途失爱子家长索赔偿
2005年9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一家公司的员工到清远一日游,刘先生夫妇以及其小孩小刘也参加到其中。2005年9月10日中午,所有员工被安排游玩北江小三峡。在结束游玩时,游船靠岸让游客下船。游客下船到上岸必须经过三艘船,其中第一(指靠近游船的船)、二艘船用绳捆绑在一起,但会晃动,而第三艘船即靠岸边的船是固定不动的。刘先生的儿子由他同事王先生带着下船,同时王先生还带着他姐姐的孩子一同下船。在王先生三人从第二艘船上到第三艘船时,小刘踩空,坠入江中溺水身亡。
刘先生夫妇二人随后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旅游公司赔偿下列经济损失:原告小孩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51920元;丧葬费人民币15966元;原告亲属三人处理善后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5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罗湖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小刘的落水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而刘先生的孩子小刘年仅五岁,其父母对其负有监护责任。乘船游江相对于陆地上平地游览危险性较大,无危险识别能力,因此,刘先生作为父母应当随时陪伴其左右,以防其随意跑动、任意攀爬。因此,刘先生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小刘的监护,在一定程度上负有责任。
罗湖法院判定由旅游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刘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10368元,丧葬费15904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
当事方说
原告律师:旅游公司无安全防护措施
因丧子之痛刘先生不太愿意多谈案件,但是他还是表示希望大家在旅游途中要多加小心和注意。记者随后采访了代理这个案件的杨逍律师。杨逍律师称,2005年9月2日,刘先生就职的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了一份《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安排刘先生的公司员工和亲属在2005年9月10日到清远一日游。
2005年9月10日12:00,刘先生一家和其他游客一起乘船出游北江小三峡。导游所安排的游船安全设施极差,只有一层的游船的栏杆仅有50厘米高。下午2:25游船返回码头,船家将游船靠在码头边的另外两条船旁边,待船停稳后,就叫游客从游船头跨到岸边的另一条船的船头,两条船之间仅仅用一条缆绳连着,没有设跳板和其他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当他的同事牵着他的孩子小刘准备从第二条船头跨第三条船头时,江浪袭来,使两条本来紧挨着的船突然分开,缝隙变大,船体晃动,当时两条船也不平,高度不一样,可能相差20厘米,以致孩子脚踩空而掉入江中,由于两条船随着江浪的回落立即合拢。约2分钟后,船家将两船分开,才安排3、4人下水施救,却找不到小刘。他们马上报警,当地警察迅速赶到,但是小孩还是不幸溺水死亡。
杨律师告诉记者,事件的发生给刘先生一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刘先生的太太痛不欲生,经住院治疗才稍有好转,但这一丧子之痛是永远也无法抚平的。
旅游公司:监护人未履行职责
记者与某旅游公司联系的时候,一位姓李的小姐表示她不知道此事,而他们经理也不在。
在旅游公司提供给法院的答辩状上称,旅游公司认为,刘先生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减轻或免除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刘先生携带未成年人外出旅游,作为其监护人应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当旅客跨越船只时,在工作人员反复提醒注意安全的情况下,一个5岁的儿童竟然无父母陪同。显然落水事故的发生与刘先生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具有紧密关系。
旅游公司还表示,旅游公司事前认真检查了地陪旅行社和运输公司的经营资质,提醒他们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在旅游过程中,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反复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告知旅客在船只未停稳时禁止走动,未成年人一定要有家长的陪同才能跨越船只,而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因为受害人的父母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故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应免除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旅游中要注意防范风险
这起旅游纠纷案有何警示意义?为什么旅游公司要承担60%的责任?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东商源律师事务所杨逍律师。
晶报:五一长假就要到了,这起案件对于即将外出旅游的人有何警示意义呢?
杨逍:时值旅游高峰季节,通过本案,我想提醒旅游者:旅游安全必须摆在第一位,出游时应当时时刻刻注意保护您自己和你家人的安全。同时也提醒旅游营业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晶报:法院为何判决公司要承担60%的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杨逍:本案中,作为旅游营业单位的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应当预见到所提供的旅游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但是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致发生了天真可爱的儿童失足落水身亡的惨痛事故,旅游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晶报:原告方要承担4成责任是否因在旅游途中未尽到监护责任吗?
杨逍:当然,作为旅游者本身对自己的人身、物安全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也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作为小孩监护人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小孩的父母虽然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丧子之痛永远也无法抹平!如果本案旅游公司和小孩监护人双方都尽到了各自的责任,这起悲剧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