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人群
1 职业学校毕(肄)业生、技工学校毕(肄)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肄)业生
2 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3 未就业的复转军人、退役士兵
4 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5 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保存档案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6 有就业要求的自由职业者
7 未就业的“两劳”释解人员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报讯(记者高薇)4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就业服务局获悉,新的沈阳市《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将于近日施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等8类人群都可领取《失业证》。
据沈阳市就业服务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新的发放办法对发放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将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肄)业生等人群更为规范地列入发放对象中。凡具有沈阳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都可办理《失业证》。如何申请办理《失业证》
据介绍,办理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新生劳动者应出具毕业证书;失业职工则要拿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证明;退出部队现役人员提供《复员(退伍)证》;两劳释解人员提供《刑满释放证明》等。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停保证明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申请办理。
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失业登记,并对申请人身份及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并向街道以及劳动部门申报,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失业证》上加盖“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印章。《失业证》不年审无效
据悉,每年一季度将对《失业证》实行免费年审,未经年审的《失业证》无效。对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部门在招工录用备案时,在其就业情况中注明“已就业”,并及时在“沈阳劳动保障网”上及相关数据库核定已就业信息,同时由用人单位收回其《失业证》放入本人档案保存,如再次失业则将《失业证》返还本人。对升学、入伍、出国、从事个体经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及时收回《失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