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铁路局退票费是“不当得利”
本报讯
购火车票退票时要支付退票费,北京律师李苏滨认为,这个手续费属于“不当得利”,因而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苏滨的诉讼。
今年2月,李苏滨在西站购买了价值11元的车票,退票时被收取了2元的手续费,也没有正式发票。李苏滨认为,依据《铁路运输规程》第48条规定,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火车票是稀缺资源,退票不可能卖不出去。春运期间北京站一天的退票额达50万元,光退票费就收入10万元!”李苏滨说,虽然今年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了修改,降到了车票面额的20%,但依然过高。
铁路局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向李苏滨收取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终止运输合同的退票费是国家赋予的权利,并非铁路局按自己的意志所为,铁路局无权自行举行退票费价格的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退票费是铁路客运杂费的一种,由铁道部规定,核收李苏滨2元的退票费是合法的,并无不妥。对于今天的判决结果李苏滨说,今后还会有“千人诉讼”。“大家都是铁路消费者,铁路局违反了价格法,建立听证会制度是必需的。” 王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