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答疑专家: 冷潜律师
赵先生发来邮件咨询:2005年3月29日,我在本市蓟县某山庄购买了两块墓地,当时已将全部费用(墓地费、土地使用费、20年管理费等)一次性交齐,并签订了正式合同。日前,我准备将老人骨灰迁入,按照合同规定提前通知该山庄时,对方要我再交墓地款5%的管理费。 问其原因,对方称,天津市民政局从2005年6月1日起,提高了对其墓地管理收费标准。并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我认为,提高收费标准是在我购买墓地之后,不应追缴我的费用。而对方强调:如不补交费用,就不准迁坟。目前老人骨灰不能安葬;我们对两块墓地的所有权及该墓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被剥夺。请问该山庄是否违约?
法律专家团律师、津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冷潜解答:您在购买墓地时,既然已经与对方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请您再对照合同,审查有无管理费可以适当提高的约定或条件。如对方确实违反合同约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新报记者张敬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