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学平 为您报道
2006年3月12日,民勤县薛百乡双楼村村民马某与养子发生争执后,情绪失控的他在家中各处泼洒了柴油,随后放火焚烧,大火造成家中损失万余元。日前,马某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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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马某的养子张某到派出所报案称,他因琐事与养父马某发生口角,马某扬言要放火烧家。当日一早,张某被邻居告知家中发生火灾,他急忙赶回家,看到七间房屋内的所有财物都被烧,就连春耕用的化肥、粮食也被洒上了柴油。幸好扑救及时,才未造成更大的损失。
接报后,薛百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犯罪嫌疑人马某供述了自己泼洒柴油点火的犯罪事实。
针对马某因涉嫌放火罪被依法逮捕的事实,昨日,记者采访了武威衡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张律师: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以烧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为目的,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如何,对定罪不产生影响。
本案中,虽然马某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但其居住的房屋与附近群众相连,随时可能殃及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马某的行为应构成放火罪。
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在家里实施过激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关安全,此类行为是否定罪,法律上尚无明确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