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某出租车司机在车内拾到顾客遗忘的皮包,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1万元)等物品。该司机顿生贪念,将物品据为己有,并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该司机犯了什么罪?
答:该司机将顾客遗忘的3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该司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存单中1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存单本身不是财物,只是财产权(债权凭证)。该司机在非法据有存单时,尚未构成实质性犯罪。但是该司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钱取出是一种使债务人(银行)产生错觉向其履行债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属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