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针对“羁押几个月、审后判缓刑”现象试行快办监督制度
轻微刑案平均用时三十三天
本网讯殷培军近期,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时间过长,“羁押几个月、审后判缓刑”现象突出,不利于轻刑犯重新融入社会进行改造的问题,在与公安、法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了《轻微刑事案限期快办监督制度》。 目前,已有9起案件适用了限期快办程序,平均诉讼时间仅为33天,缩短近3个月,无一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对案件事实和定性的确认率为100%。
该项制度主要规定了三项内容:
一是限期督办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供述稳定、无余罪待查、应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该类案件证据明了,法律适用清楚,缩短侦查时限、提高审查速度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二是诉讼时限。对限期督办范围内的案件,无论批准逮捕与否,都要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侦查终结,同时规定本院公诉部门对该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0天,审判机关判决期限不得超过半个月,并制作三联式的《建议限期办理函》,分别送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和审判机关。
三是督办责任。检察环节案件承办人为案件督办的责任人,负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和审判机关从快判决;监所检察科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即将到期的案件,及时提醒责任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联系、督促。对于超期未移送、未审结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案件,则由分管副检察长在公、检、法刑事联席例会上予以通报,督促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落实制度要求,加快办案进度。在检察环节,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期限内未办结提起公诉的,不仅要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还要报本院考核小组扣减承办人的考核分数。(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