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银行科技处处长,竟张鲸吞之口6年索要回扣1073万余元。
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由此而成为北京市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一个“电脑天才”,又是怎样蜕变成京城商业贿赂第一贪的呢?
亦官亦商大权握
温梦杰1956年出生在河北省乐亭县,1984年从北京金融学院毕业后,分配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工作。 1989年辞职赴澳大利亚留学。回国后和妻子创办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1994年,凭着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副处长和在国外获得电子专业硕士学位的优势,温梦杰经过应聘,重回银行系统,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总工程师,享受正处级待遇。
由于温梦杰在业务上表现出的高超才能,很快就从一名技术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1997年升任北京农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又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一时间,温梦杰亦官亦商,风光无限。
科技处是北京农行的一个部门,与北京分行下属的北京金信思创有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科技处除了日常对银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外,还要根据银行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设备采购。无论以银行、科技处或北京金信思创的名义对外采购,都需要温梦杰签字,上报主管行长审批之后,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
电子产品销售一般都是先签合同,供货后再付款。供货商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卖完设备和软件,再千辛万苦地想方设法及时收回货款,加上此后的设备维修、软件升级、售后服务、新项目开发,这些对供货商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商机。所以,谁能够巴结上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也就意味着财源滚滚。
出手就要大手笔
作为银行系统一名中层管理人员,温梦杰的收入应该说是不算低的,仅住房一项,他就曾分到了两套。但车房具备的小康安逸生活,并没让温梦杰感到满足。
对金钱没有克制的贪婪与渴望,让温梦杰的道德防线完全崩溃,怎样利用手中权利为自己多捞钱,成了温梦杰梦寐以求的大业务。这位“电脑天才”很快就成了一个贪得无厌的敛财高手。而且,温梦杰很不屑于要个十万八万的零花钱,他只要出手从来都是大手笔。
1998年温梦杰当上科技处处长,大权在握后,为了给自己索要的回扣提供存钱的一个保险柜,他立即让自己的侄子在南方证券方庄营业部开设账户,其后温梦杰将索取的回扣陆续存入这个账户。为掩人耳目,温梦杰还让侄子用一个吴姓同学身份证开了个活期账户,将从营业部账户中兑现的现金存进该账户,再转入其他账户。如此以来,温梦杰建立了一个颇为隐蔽的回扣转移渠道,赃款几经转手后就没有了痕迹,为他日后大肆收受商业贿赂提供了屏障。
1999年初,走马上任不久的温梦杰开始施展拳脚。在北京农行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后不久,温梦杰就主动打电话给这家公司的老总,在一两句似是而非的客套话之后,那位老总明白了温梦杰的意思:他要这个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二!
简直是敲竹杠啊!第一次合作竟敢如此张开鲸吞之口,那位久经商场的经理也觉得这是个罕逢的对手。他为难地说:“这个项目我们本身也没赚多少钱啊,再说,我们拿出几十万给您,公司做账也有困难啊!”
温梦杰很讲究策略,他不紧不慢地开导说:“你把眼光放远一点嘛,这件事情你答应了呢,我们就是朋友,合同款会很痛快地给你打过来,以后农行有的是业务给你做。”
温梦杰甚至点拨那位老总,发票的事情没有关系,他可以找一家公司签一个分包合同,让另外一家公司开可以做账的发票。
为了顺利拿到钱,温梦杰甚至以非常同情的口吻说:“回扣款可以在我们付给你合同款之后给我,而且可以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次给付。”
眼见大权在握的温梦杰如此善解人意,再不答应实在就是榆木疙瘩了,无奈之下,那位经理只好乖乖拿出了他们三分之二的利润。很快,一张40万元的转账支票顺利地转入温梦杰侄子开设的账户中。
而这只是温梦杰的小试牛刀。
玩转百万元回扣
此后,温梦杰玩转的全是上百万元的大手笔。用类似的方式,在温梦杰的威逼利诱下,一个个业务单位的一笔笔回扣款就流进了他个人的腰包。在被温梦杰敲过竹杠的公司中,甚至还包括国内赫赫有名的大公司。
在其后法院认定的温梦杰收受商业贿赂事实主要是: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温梦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四家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
另外,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
6年下来,温梦杰共索取商业贿赂款1073万余元、贪污公款432万余元。涉案金额竟然达1505万余元!有人计算过,温梦杰受贿、贪污数额竟占了北京农行与这些公司所签订合同总额的八分之一!
回扣投资房地产
与其他贪官不同的是,极具商业意识的温梦杰从业务单位收受的回扣,并没有挥霍,而是用这些钱进行房产投资。温梦杰把贪污和受贿的钱,陆续投入北京最繁华的商圈建外SOHO和阳光100的3套房产里面。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温梦杰用巨资购买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人员迅速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红石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2002年11月温梦杰以其妻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价值3400万元的3套预售商品铺面房,至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余万元,而购房款项却来源不一:除了银行贷款、少量现金之外,还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汇款。
让办案人员纳闷的是,一个银行的处长哪来这么多钱?办案人员决定逐项查清资金来源。在对一笔以吴某名字还房贷100万元的款项进行查证时,通过银行调取录像,侦察员意外地发现交款的是两个人,其中一个带着眼镜、手拿装满现金手提包的中年男人正是温梦杰!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温梦杰被拘捕前,他与妻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这3套商品房的最后分配,其中一套价值1600余万元商品房归妻子所有,而这3套房产的房款里,究竟有多少是温梦杰妻子的投入,温梦杰说不清楚。但是,有据可查的是,温梦杰把受贿和贪污的公款,几乎全部投入这3套商品房里了。
双手铺就死刑路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被逮捕后,经过10个多月的艰苦奋战后,侦查员终于彻底查证数百笔与购房有关的往来款项。温梦杰共索取贿赂款1073万余元、贪污公款43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也清晰起来。很快,温梦杰被起诉到了法院。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短评 打击商业贿赂盯紧实权人物
最后的登台 孙以增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身上开刀。
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这些“实权人物”官位虽不大,但或所在岗位很要害,具有较强的审批权、决定权;或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或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
在各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权人物”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为从客观上说,“实权人物”代表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比,拥有不可比拟的市场资源,很可能成为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腐蚀对象;从主观上说,“实权人物”可以不计较成本,在招投标以及资金监管等体系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恶而舍本逐末、以次充好,因为钱并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说来,“实权人物”一旦被商业贿赂击中,其损害却不仅仅对于市场经济本身,因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潜规则”时,当规则的制定者却成为“潜规则”的执行者时,人们的目光将越过简单的交易公平问题,关注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平正义。因此,打击商业贿赂,必须有实在的举措盯紧“实权人物”。
北京商业贿赂治理六大重点领域
今年,本市商业贿赂要抓住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时,还要治理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等方面的商业贿赂。
对六大重点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和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重点进行督办;对消极应付、自查自纠走过场的,要派出人员现场督促解决;对执法执纪部门履职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
北京今年商业贿赂治理时间表
第一季度到10月底
集中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月下旬到5月底
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制定调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事业等单位开展调查摸底。
6月初到7月底
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基础上,认真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8月初到10月下旬
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反商业贿赂相关事件
1、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3、2003年9月30日,美国朗讯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其独立调查委员会依照《海外腐败行为法》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海外腐败行为法》的事件,2004年4月8日,朗讯中国公司4名高管被解雇。
4、2005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5、2005年1月—11月中旬,重庆市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件,案值1503.3万元,罚没款31万元。
6、2005年5月—2006年1月,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
商业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
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于1977年制定,是其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法律文献。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
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加强公司的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可以对被告进行民事处罚,处以罚金,勒令被告停止其违法活动,也可以禁止被告入市。
该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