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沈阳薇薇”向新闻界发布了刚刚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此终审判决表明,“沈阳薇薇”在针对“北京薇薇”开展的“注册商标“保卫战”中获胜。
彼“薇薇”非此“薇薇”辽沈名牌遭遇侵权
话说荣膺辽宁省和沈阳市“著名商标”称号的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始创于1989年10月,董事长王俊山先生及夫人张薇女士作为省内美容专家,经过艰苦工作和不懈努力,使企业由最初一家不大的美容院快速成长为国内大型综合性美容企业。
早在1996年8月,夫妻二人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薇薇”商标申请,并与次年9月依法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可是,就在企业知名度与效益正快速攀升的2003年前后,公司经济效益突然呈下滑之势。更令人不解的是,不断有消费者前往咨询:“薇薇”是不是使用了“三无”产品?“薇薇”是不是因为有坑害消费者行为被媒体曝光了?不少曾长期接受服务的顾客不再登门,原来的产品代理商也纷纷流失了。
是何原因促使公司陷入如此局面呢?经调查发现,北京市一家1996年成立的名为京都薇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经常在众多媒体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薇薇”商标。该公司还在北京等地不断设立连锁企业,仅1997年就授权了两家公司在沈阳开办名号等含有“薇薇”的分店。此外,该公司还在北京等地屡发标题中含有“薇薇”的虚假广告。
两个“薇薇”四年四度对簿“公堂”
原因找到后,“沈阳薇薇”认为“北京薇薇”之举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03年2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薇薇”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
当年9月,沈阳市中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同年12月依法宣判:被告“北京薇薇”构成了对原告“沈阳薇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由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薇薇”对此判决不服,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省高法于2004年4月以“沈阳薇薇”已于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因“北京薇薇”侵权提出争议为由,中止裁决。
200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的0532号裁定。对此,“沈阳薇薇”当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来裁定。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第0532号裁定;将“京都薇薇”商标撤销注册。“北京薇薇”又对上述判决不服,遂于2006年3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4年双方四对“公堂”,耗费企业大量人力、财力的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注册商标权益事件,终于有了结果。
此案胜败超越经济层面法制环境凸显公平和谐
5月18日,针对此案的终审判决,记者请辽沈法律界、企业界有关人士谈了观点。
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建华评价说,据了解,此案是辽沈企业第一起诉国家有关机构并取得胜诉的行政诉讼案。相对而言,其判决的意义已超越“经济”层面,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首席经济与法律顾问沈长征认为,从此案终审判决看,是国家有关机构“输了”,但这反而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要求体现公平,只有公平竞争,经济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