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公司不赔付意外伤害险,死者女儿将其告上法院,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华龙网讯(记者文创)父亲从16楼坠下身亡,按照当时父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女儿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排除死者是否是自杀,只给付了2万,对附加险中的3万元没有给付。 日前,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去年1月5日,市民陈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为丈夫杨某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保险金额1万元。陈某当时还购买了3份共计3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险,写明杨某身故后的受益人是其女儿。并在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规定,如果杨某意外身故,平安公司按两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去年12月24日晚,杨某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1月17日,平安公司认为不能排除杨某自杀死亡的可能,只给付了“身故保险金”2万元。死者女儿因此将平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附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平安公司没能提交杨某系自杀死亡的证据,因此判决平安公司给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并赔偿从1月28日到付清时为止的利息损失。
来源: 华龙网 2006-05-20 03:16 编辑: 唐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