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年前,一位在黑龙江省某学校任职的女教师被校长擅自辞退。3年前,该校和另一专科学校合并后再次确认对女教师除名的事实,2年前,劳动仲裁机构恢复了女教师的工作。此后,学校反而将女教师告上法庭要求维持除名决定。 目前,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女教师历时6年终于恢复了教师的身份。
1992年,某专科学校任职的女教师郭婷被派到该学校下设的一家单位实习,1998年又被调回学校干训处。谁知到了2000年,该校人事科根据校长孙某的指示,竟在没有经过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的情况下,通知辞退郭婷。为此,郭婷给学校领导写了一封信,信中表示希望学校为其保留公职6个月,自己尽快办理工作调转手续。此后,郭婷并未办理工作调转,而是找有关部门解决工作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此事一直拖到2003年12月,该校和另一专科学校合并,新学校重新打了一份《关于郭婷被原学校辞退一事的复议报告》,称郭婷多次请假、旷工,所以未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人事科可以按照校长指示办理除名。
郭婷接到报告后,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4年1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除名决定,恢复郭婷的工作。此后,新学校反而将女教师告上法庭要求维持除名决定,辞退郭婷。目前,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学校对郭婷的辞退在程序上违法,女教师郭婷应恢复工作。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