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5月24日上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被社会广为关注的“的哥”李建良状告交警一案。
去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李建良驾驶出租车沿解放街行至老大楼路口时,被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值勤交警张某拦下,以李在羊肉街口闯红灯为由,对其罚款150元,并要求李到银川市交通安全学校学习,李建良认定自己没有闯红灯,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字。 但最后,李还是配合交警工作,签字并交纳了罚款,学习时,李建良又交纳了20元学习费。
事后,李建良找到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并于11月9日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当年12月7日,兴庆区公安分局作出了维持交警部门处罚的决定。李建良不服,遂于去年年底向兴庆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3月2日,兴庆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3月16日,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建良的诉讼请求。李建良不服,又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昨天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李建良认为,交警不能出具其违法情节的证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他的处罚程序并不合法,所以应视为处罚决定无效。而且当时执法交警只有一人,撕给他的是3张50元面额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没有做到“罚缴分离”。另外,当时他的违章记分未达到12分,强制“学习”且收取学费无法律依据。
而交警方面则认为,作为值勤交警,发现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即可当场进行处罚,且在对违法人进行处罚时交警已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尽到告知义务,而原告放弃了核实及接受处罚前的复议,因此对其处罚的程序适用法律正确。
对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