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苏东华)5月30日,海口市民郭先生向记者反映,因海口市房管局档案馆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两家人民法院查封海口某实业开发公司位于滨海大道某大厦1209室的房产。
郭先生对记者说,今年3月,他曾三次对债务人的这套房产进行查询,海口市房管局档案馆告诉郭先生:该房屋2000年6月8日被龙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过,但一直未续封,目前处于解封状态。 郭先生即申请美兰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7日进行查封,海口市房管局档案馆确认处于解封状态即办理了查封手续。
郭先生说,今年5月16日海口市房管局档案馆却称,在美兰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7日之前的2006年2月28日龙华区法院进行过续封,但由于档案馆工作失误未将查封裁定入卷。郭先生便要求查阅其登记表,电脑等原始记录,均未有2006年2月28日曾进行查封的记录。郭先生便请求档案馆负责人对既无登记记录,也无档案记录,更无电脑记录的查封作出解释,档案馆的负责人只是说:“工作失误,其它不作任何解释。”
为啥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没有进行登记,同时电脑上也没有记载?据海口市房管局档案馆的一负责人对记者称,当时有很多案件,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将该查封的案件放到另外的档案里。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由美兰区人民法院查封时,他们与龙华区法院取得了联系后,发现在该房屋2000年6月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过。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2004年2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