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辩论酒店是否该负责
律师 酒店该负主要责任
主持人:一说到安全感,大家就想到我的隐私权怎么保障?就这个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他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可被起诉,那我们在宾馆里被偷拍了宾馆要不要负责任。宾馆的负责人就说了,正常情况下酒店负责,但是这种情况是我们不能预料的,我们不能说百分之百的不负责任,我们应该负30%。他这话一说了,很多网友就说那不行,你们就要负责。我们在网上做了调查,有39782人都认为酒店应该保障客人隐私权,这个数字可能还在更新;反方认为酒店没有过错,有3273个人,其中有48个人保持中立。
网友评论,说法律上是不知者不怪,说宾馆怎么知道有摄像头呢,意思就是说宾馆不负责。还有一个人打了个比方,说如果甲暗中在乙做的饭里下了药毒死了丁,他有没有罪,有的人就说乙是没有罪的。还有的人认为说,宾馆每天发生的事多了去了,宾馆不知道啊,我就认为宾馆不负责。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杨旭:我觉得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入住酒店宾馆,在他入住办了手续进入酒店房间以后,这个时候他实际上就已经跟宾馆建立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他付了钱宾馆给了他钥匙以后这个服务合同就建立起来了,宾馆应该给他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不光是一张床,在住在这个房间有限的时间内实际上这个空间是属于消费者个人的。
主持人:就是说我住了酒店,我交了钱,拿了钥匙,虽然说没有跟他签过合同,我就等于已经签了合同了,虽然这个合同我没有看到的。
杨旭:对,这种合同实际上等同于签订了,在付款提供房间以后这种合同已经成立了,这样的时候客人进到房间以后相对来说这个酒店的房间在这段时间内属于个人。
主持人:前面您刚才强调的隐私权的内容,有在住宅内发生的享有个人隐私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在宾馆里也享有隐私权了。
杨旭:对,所有相关的隐私权,不光是休息权,包括个人的人身权、人格权,都是享有的。就是说他的隐私在这儿也应该像在自己家里一样得到保护的,过去实际上也有过酒店的人设置一些非常隐秘的摄像头,这种肯定是构成侵犯的。
像在这个案例当中,中央电视台演这个节目的时候我正好打开电视看了,公安的侦查人员在搜索摄像头,找的非常困难,按一般常规藏摄像头的位置墙角什么的都没有,不知道这个摄像头安在哪儿了,后来又重新看了画面,从画面的角度,因为镜头是正对着床,再重新搜索就发现在电视机音响那个部位有一个很小很小的小孔,就把电视机的壳打开,就发现这个摄像头,正好我看见那一段了。
像这种情况,因为我觉得科技非常的发达,进步非常快,像这种偷拍的设备技术发展的也非常快。
主持人:比较容易得到。
杨旭:对,而且非常小、非常隐蔽。作为酒店来说有义务保证客人的隐私安全,但是我觉得,就我个人的观点,把他这个责任百分之百的让酒店承担也不是很合理,就是说这个酒店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以平常的工作能达到的能力、能发现这个东西的情况下,应该是保证客人安全的,但是如果在罪犯用了非常高科技的手段的时候可能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这种时候我觉得酒店承担的责任应该是有限的责任,让他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好象对他来说有点儿过重了。
主持人:你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但绝对不是百分之百。
杨旭:对,如果罪犯用了非常先进、非常高的科技手段去作案的话,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主持人:邹老师的看法呢?
邹忠臣:我看了咱们的提纲,这里面关键问题刚刚杨律师说的比较到位,我认为应该强调的再说一下。
一,酒店方提出说没有巡查的义务。巡查只是一种保护客人安全的方式,你巡查也好,还是有保安在酒店一楼门口也好,不管你用什么手段巡查只是方式的一种。作为客人我住店之后不管你用任何方式,你不巡查、保安没有都可以,只要能保证我人身、财产的安全就可以了,至于你采取什么方式我不管,这是客人要求的。
但是在这里说酒店没有巡查的义务,说没有什么规定说他有巡查的义务,但是也没有什么规定说酒店没有必要去巡查,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至少刚刚提到了,客人一住店,只要一交钱那边给了房间钥匙的时候就有了合同关系,这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写到纸上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打的一上车不可能拿纸签个合同,一上车一打表这里面就产生了合同。
这里说出现偷拍事件是非正常的,酒店没有这个义务。我认为酒店有点强词夺理,正常的他承担责任,正常的就不会出事了。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刚刚您提到了说罪犯在宾馆里犯罪是不可预料的。从酒店来说确实可能是不可预料的,这点确实是事实。像刚刚提到如果犯罪分子手段特别高明,例如在电视里,他在其他任何地方随着科学发展手段会越来越高,但是不可避免,就是不可预料仅仅是一方面。法律规定,比如说不承担责任的一个公理就是说不可抗力。这种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这里面说罪犯在宾馆里犯罪,说不能预料。是,你宾馆可以不能预料,但是你是应该避免的,你也是应该克服的。
大家可能都住过店,有一个常识,就是说前一个客人结帐退房的时候,一般常识都是前台要跟上边服务员联系,到房间查看一下,查看一下不仅说我查看杯子缺没缺,被子、褥子、床是否被烧掉。还要查看相应设备是否完好,要把电视砸碎了或者把电视损坏了。在这个案例当中,把电视损坏安上窃听设施,这是一方面。同时这是在前一个客人退房的时候,当李女士也好还是某一个人,在入住这个酒店的时候只要我交了钱,你标间200也好多少钱也好,酒店给我相应的服务设施必须是完好的。比如说这个电视,这个酒店我认为他强词夺理是什么呢?不能预料,客人入住之前你必须相应设施完好,比如说电视都让人家把里边拆开了,把那些设施放进去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至少在这一点上,我再回过头来说可以说虽然不能预料,但是是应该可以避免的,也是能克服的,但是酒店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没去避免,也没去克服,或者说酒店不知道谁安的,但是法律要求不是说你状态知不知道这个事情,法律要求你是应当知道,但酒店却不知道,那么酒店自然而然要承担这种责任。
主持人:酒店就是说旅客一入住就要为他的隐私权负责,不管你用什么手段,这是你应当做的。
邹忠臣:对。
住酒店、宾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主持人:现在就是说已经确定了酒店和客人是处于这样一种合同关系,除此以外在合同中规定酒店还有哪些义务呢?
邹忠臣:我经常出差酒店,坦率说这个话题可能扯远了。从我个人人身安全出现问题,比如住酒店,我会问酒店前台如果有人查你登记簿的话能不能查到我的名字?他说如果你想隐藏的话我们可以隐藏起来,不让别人查到,就算公安局来查也查不到。作为酒店对客人绝对是有保护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这点是绝对的。
主持人:这是因为您提出要求了,他保证保障您的隐私权,是不是如果我没有去说,酒店也应该做到。
邹忠臣:就是即使客人没有要求他也应当做到这一点。
杨旭:比如外边人打来电话说我要查一下谁谁谁是不是住在这里,酒店应该说,对不起我们不能透露客人的信息,如果他告诉了,实际上是泄漏了客人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告侵权。
邹忠臣:像杨律师说的那点,网友可能都有过这种经历,不管几星级宾馆你住店,你住完店手续办好了上去了,如果你不特意跟前台说的话,或者即使说了也没用,到11点、12点左右的时候电话响了:“先生,需要按摩吗?”很多。我来住店,你这酒店有什么权利把我住这个房间告诉给所谓的这些经营娱乐场所的人呢。我认为里面都是有沟通的,男士住这个屋打电话一般一定是女士,拿起电话你不用说,只要你一拿起电话,她就说:“先生,你需要按摩吗?”她都知道住在这个房子里的是男性还是女性,这点酒店毫无疑问是侵犯了隐私权的一种。
主持人:遇到这种情况,客人可以提起起诉吗?
邹忠臣:可以。
主持人:我要告诉所有的网友,谁受到这种骚扰我们可以起诉的。
邹忠臣:完全可以。有的时候比如说住店,直接跟前台说,任何骚扰电话不要有,有的话别说结帐的时候一分钱都不给你,甚至还要起诉你,这样就比较安全。
主持人:这招不错,以后我们出去可以使用一下。
这里面还有一个特别好玩的,有网友说案例中用这个非法手段去拍人家偷情,律师讲了你肯定不能用不法的手段去对应他们的不法行为。照这样说,被偷拍者是违背了婚姻法当中夫妻要忠于对方的法律责任,她是违法行为,酒店就不应该保证他的隐私权,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释?
邹忠臣: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头从概念上说,大家有一个常识,婚姻法第4条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这个报道当中李女士自然而然对丈夫就不忠实。婚姻法第3条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里就说了,合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网友是这么个意思,李女士本身这个行为按照婚姻法就是违背了婚姻法,没有忠实丈夫嘛,你就是违法,你违法了大前提,合同只保护合法利益,你这个利益不是合法的,所以你这个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保护,这种推理我认为是错误的。一方面有偷换概念的错误,另一方面在这里还存在法律上的一种违法和侵权是两种,比如李女士确实违法了,更确切地说打违反了婚姻法当中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违法,比如法律规定可以对她进行制裁,比如说这个案例当中丈夫跟她离婚了,在离婚过程当中她丈夫就可以提出李女士有过错,在分财产过程中李女士就可以少分。
在离婚的时候,在这个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她惩罚。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她违反婚姻法不忠实于丈夫,在她实施这个行为的同时她的隐私权是绝对存在的。
打个比方,前段时间不同网站也说了,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进行审查的时候,他对于自己的衣着有选择权。以前有的甚至带着手铐,有的甚至穿着特殊的衣服,这是基本人权嘛,对自己服装的选择权都没有吗。这里面也是,虽然她违反了婚姻法,不忠实于自己的丈夫,但是从偷情这个角度来说,偷情更主要的我个人认为撇开婚姻法不谈,从感情角度主要是从道德角度,她这种做法和我们现在的道德不能接轨。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刚才杨律师一开始也提到了,隐私权包括很多,等等等等很多方面,即使她偷情这个也属于纯她个人的,属于隐私的这一块,其他人如果侵犯了这个权利,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里头更确切说一点,从法理上,刚才说李女士违法,那几个人是侵权,一般来说构成侵权同时要承担责任有个前提:
一,侵权这个人行为是违法的。
二,这个行为和出现的结果有直接的关系。
三,有损害事实、损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存在这三点构成了侵权就承担责任。所以这里头刚才说李女士有过错,但是她的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在这里头那三个人违法甚至是犯罪,酒店违约,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李女士偷情或者是道德上的或者将来跟丈夫离婚的时候,刚才提到婚姻法这块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这些问题。
主持人:杨律师有要补充的吗?
杨旭:我同意邹律师说的,网友提出的问题在法律上反映出了什么问题,就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作为李女士来说有个人私生活方面的隐私权,但是她的这个行为,比如说偷情,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但是作为李女士的丈夫来说,他有权知道自己的妻子是不是对他忠实,他有这个知情权。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在知情权和隐私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就是说法律要有知情权,但是这个知情权不是谁都可以享有的,只有作为李女士的丈夫才享有的,不是说作为其他人都有权利去刺探李女士的隐私,然后把它公之于众,更不能用它来做其他的非法事情。
像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如果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她的丈夫享有知情权的时候保护他的知情权,他有权利知道李女士对他作出了什么伤害,其他人是没有这个知情权的,这个知情权不属于其他不相干人的。
主持人:如果谁她丈夫偷拍的,就满足了他的知情权。
杨旭:对啊,前面不是有这样的案例嘛,就是说她丈夫如果通过什么手段抓到她妻子偷情的证据,把这个证据拿到法庭上,法庭就会支持她的。如果在离婚、在财产判决上,甚至精神损害赔偿上,他都会得到保护。
主持人:比如她的丈夫通过找一个私家侦探,是这个私家侦探实施的偷拍行为,而且请了私家侦探还付了钱,等于私家侦探又把这个拿来作为商业目的,这种情况呢?
邹忠臣:我们现在也接到很多信息,说什么什么侦探服务,这个行为可以视为和李女士丈夫本人的行为是一样的,因为这些调查公司搞这些宣传之后,谁如果希望侦探公司给我查某一个事情,他要给调查公司一个受理。我打个比方你就明白了,我们律师出庭给当事人做代理,我们是代表当事人,你的话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也是一样的,当某一个人,比方说李女士的丈夫委托一个调查公司就到这个酒店偷拍下来了,这个侦探公司是她丈夫授权给他的行为,实际上还是她丈夫的行为,人家付出了时间、精力,是委托关系。
主持人:那私家侦探就是合法的?
杨旭:这个是不是合法的,实际上是一种灰色地带。
邹忠臣:私家侦探如果实施的行为不合法的话那将来到哪儿也不合法的,委托律师总体来说是合法的,但是委托律师做了非法的事情,律师也知道这个事情是违法的了但是确实这么做了,比如律师协助共同犯罪人串供,律师知道了,但是也是一种委托啊,所以你刚才说的前提应该是违法不违法,而不是私家侦探还是不是私家侦探。
杨旭:实际上现在据了解私家侦探他们收集证据的时候非常小心谨慎,因为稍不慎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这个在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刚才你说的,如果说私家侦探进到这个酒店偷拍这个是不行的,就是说私家侦探可以通过绝对证据,比如说在酒店外边看李女士跟别人一起进了酒店,把这个场景拍下来,或者在其他公共场所看见李女士和那个人在一块,比如说逛街、吃饭,把这些证据组合起来,通过逻辑推理认定他们俩有超乎寻常的关系,作为私家侦探来说他也没有权利进到酒店里把这个偷录设备放到酒店里拍下来,他也没有这个权利。
主持人:您刚才也说了在酒店里被偷拍,酒店要负责任,但是不应该负百分之百的责任,但如果一旦李女士要起诉,或者说其他人遇到这种情况下要起诉,我们应该怎么判定酒店的责任,或者说就要向酒店索赔应该怎么索赔?
杨旭:就具体案件法官一般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节,比如说偷拍设备在多大程度上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发现、可以防范但是你没有防范,这个酒店承担责任要大一些。正常情况下酒店很难防范,实在这个手段非常的高明,一般都想像不到的这种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责任我觉得要小一些。
邹忠臣:这个过程当中要裁定酒店违约有过错的程度有多大最后来计算赔偿额,刚才杨律师也提到了不应该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我也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毕竟实施这个行为是那三个人做的,但是像酒店所提到说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至多是30%的责任,我认为也是不对的,我个人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个主要责任的概念就是说,一定是占了超过一半的责任,就是在50%到100%之间,根据他的过错程度。
这个案例来说,做一个假设,如果是法官的话,我认为酒店应该承担80%的责任,这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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