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洪钧通讯员林鸿斌)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已从2006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增加港口设施保安费。凡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进口化肥和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物价部门表示,港口设施保安费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