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7日讯(记者丛晓波)今日上午,记者从市慈善总会了解到,烟台市慈善总会首次出台善款善物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对善款善物的使用范围、家庭或个人救助的使用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烟台市慈善总会自2005年4月成立以来,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 截止2005年底,市慈善总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资金33525612.63元,支出2116922.3元,各类慈善捐款结存31408690.33元。
办法规定,善款善物使用范围为:救助本市因事故、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资助本市的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项目;资助按照捐赠方意愿确定的公益项目;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必要时的救助项目管理费用。
家庭或个人救助使用标准具体内容包括:
①凡患有16种大病(门诊统筹病种)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住院治疗费用年内超出3万元以上,家庭或个人获得政府和单位救助后仍无力负担或治疗的,一次性救助3000到10000元,最多不超过30000元;②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无力维持的,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③所患疾病不属大病范围或遭受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300—1000元;④特困家庭的学生救助,视情况一次性救助300—3000元。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