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日讯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哈市政府拟重新制订《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简称《办法》)。今日,本报将《办法》征求的有关内容公布,并与哈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征集市民意见、建议,您可通过本报短信平台发表看法。
低保人员可享受多项救助
“享受哈市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办法》中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可以减免缴纳杂费;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或者大病医疗救助;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低保申请设立条件限制
《办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的;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哈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倍以上的;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哈市城市低保标准的;有投资股票等行为的。
低保家庭首次设立分类管理
《办法》中首次规定,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五个等级分类管理,并按对应标准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待遇。
A类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因护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视为无劳动力,下同)且无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仅有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有除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外其他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特殊低保者将加发低保金
《办法》规定:对有特殊情况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或者人员,可加发一定数额的城市低保金。
重残疾人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分别加发城市低保标准的5%%(独生子女年龄超过18周岁的除外);社会孤老人员中60至69周岁的,每月加发城市低保标准的3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每月加发城市低保标准的40%%;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每月加发城市低保标准的30%%;当年考取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按照规定凭入学通知书一次性加发一定数额的城市低保金;非集中供暖家庭,在采暖期内每月加发城市低保标准的40%%(已享受供热期热费补贴的家庭除外)。
如果您对哈市政府拟重新制订的《办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三种方式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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