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8日讯据海南日报报道:省财政厅、省人劳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办法》明确,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保障网络平台建设、特定政策补助、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资金奖励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再就业宣传费用、就业再就业管理人员培训、《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办法》要求,为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黄晓华)(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