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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走出环翠区人民法院的王强(化名)终于松了一口气,因为缠绕他2年多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原告方要求1万余元的赔偿,最终判决王强只需要赔偿126.60元。而这么大落差的赔偿金额,缘于一块木头砸伤邻居引发的纠纷。
小创伤治疗38次
事情发生在2003年2月。当天下午,家住市区的王强在其草厦子顶部整理烧柴时,一块木头掉落,刚好砸到了前往草厦子送东西的邻居陈芳(化名),使得陈芳头部受伤。见此情景,王强当即陪同陈芳前往医院治疗。经检查,陈芳左头顶部有0.3厘米的伤口,无明显活动性出血,颅脑CT检查未见异常,伤势较轻。此后,王强及其家人又两次陪同陈芳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并负担了这3次治疗的费用。当年3月6日,陈芳再次前往医院检查,诊断为偏头痛、头部外伤,自此,她自行前往多家医院检查并治疗了35次。当陈芳找到王强,要求他承担这35次治疗的费用时,被王强拒绝了。王强认为陈芳自行前往医院多次治疗是没有必要的。2003年底,在双方始终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陈芳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赔偿医疗费3501.35元、误工费36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交通费335.38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
一审判赔126.60元
环翠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王强对陈芳2003年3月5日后的治疗、用药、休养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环翠区法院技术室依法接受委托并鉴定,作出了关于陈芳伤情的分析意见书,认为陈芳的损伤系头皮裂伤,根据该损伤的修复规律分析,其外伤后的休息治疗时间为一周,即至2003年3月5日,其偏头痛难以认定与外伤有关。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在整理烧柴时,烧柴掉落伤及陈芳的头部,对陈芳提出的合理的经济损失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陈芳后期自行治疗因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王强造成的损伤所必需的治疗。2004年3月,环翠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强赔偿原告陈芳误工损失126.60元,驳回陈芳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案再掀波澜
本案至此并没有结束,2005年5月30日,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市检察院抗诉认为,陈芳自2003年3月6日至起诉前,共到我市多家医院就诊35次,医生诊断为偏头痛,头部外伤;头外伤反应,血管神经功能紊乱,头皮挫裂伤;头外伤后血管神经性头痛;头外伤后神经功能紊乱等,并进行了口服西药、中药及针灸治疗。原审庭审时,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关于陈芳伤情的分析意见书”进行质证,鉴定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也未提供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而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陈芳2003年3月6日后的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非原审被告损伤所必需证据不足。
今年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环翠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赔偿纠纷尘埃落定
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时,陈芳以原审依据的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反映原审原告受伤害的程度,申请重新鉴定。环翠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委托该院技术室对原审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于今年4月6日作出关于陈芳伤情复核意见书,认定原审原告损伤为头皮裂伤,伤情畸轻,原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陈芳提出的意见无医学理论依据。
5月16日,环翠区法院经过多日审理后认为,王强和陈芳对王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均无异议。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审原告的治疗期限、治疗用药、休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根据技术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又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陈芳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和提出相反的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因此,原审确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依据该证据判决原审被告王强赔偿原审原告陈芳自受伤之日至2003年3月5日的误工损失,驳回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赔偿3月6日以后的治疗费等费用并无不当。对陈芳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因王强的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最终,依法判决维持环翠区法院2004年3月的民事判决。
法官点评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王强的不小心,给陈芳带来一定伤害,但是伤害并不严重。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谅解,使这个案子多了很多曲折,耗费了多方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伤害了彼此的感情。双方是邻居,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更需要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因此,在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首席记者朱丽娜 通讯员 王海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