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人民医院治疗行为欠妥,终审判赔14.7万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干燥综合征”被误诊为淋巴癌,刘女士也由此被当成癌症患者治疗了6年。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人民医院因其误诊行为向刘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4.7万余元。
刘女士起诉称,1997年9月,她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到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此后的6年里,她先后9次在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多次化疗,并进行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共花掉30多万元治疗费。多次化疗还让她失去部分劳动能力。
2003年10月,经协和医院病理分析,确诊刘女士患的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燥综合征”。得知被误诊了6年,刘女士将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5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医鉴定结论认为,人民医院未进行相应排查即诊断刘女士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同时认为,人民医院对刘女士采取的化疗方案以及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不是“干燥综合征”的治疗方案,治疗行为有欠妥之处,但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
据此人民医院称,虽然其治疗行为欠妥,但所用药物与治疗“干燥综合征”的药物部分相同,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不同意刘女士的索赔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医院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刘女士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的请求不妥,按照50%赔偿为宜。
一审判决后,人民医院和刘女士均提起上诉。日前,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