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借贷官司,因“利滚利”和“高利贷”产生的利息30多万元,未被法院认可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通讯员可君)今天上午,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一审宣告:法律不保护“利滚利”和“高利贷”,因此许先生手中的借条得剔除因此产生的332960元利息。 2001年至2003年间,许先生的母亲先后4次借钱给被告林先生,有林先生出具的欠条为证。虽经许先生多次催讨,林先生一直没有还清欠债。2005年11月28日,林先生收回过去书写的零星欠条,统一出具了一份150万元的欠条交给许先生。许先生拿着这张欠条,信心十足地走上了法庭,要求林先生还150万元加利息。开庭时,林先生也没有否认借钱和欠债,但他说本金远没那么多。林先生称,当时他是向许先生的母亲借钱,陆续也还了一些,最后只剩本金62.2万元。林先生拿出了过去自己书写的欠条,欠条背面有一排排计算公式。经鉴定,这些公式是许先生的母亲所写。法官认真查看了这些计算公式,这一串串公式确实反映出“利滚利”和“高利贷”的问题。比如2002年12月6日的那张63.2万元借条后面写着,45(万元,本金)×3(分,利息)=13500×14(月)=189000(元)+450000(本金)=639000元。林先生说,这笔钱他已经还了7000元利息。据法院计算,有证据可查的“利滚利”和“高利贷”产生的利息共332960元。后来,许先生也承认,150万元中确实有30万元是利息,但他坚决不承认62.2万元“利滚利”和“高利贷”滚出150万元。今天上午,莲前法院确认许先生的本金为1167040元,“利滚利”和“高利贷”产生的利息不予保护。
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法律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同时,法律也规定,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即民间所说的“利滚利”也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