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6月27日讯记者田泓报道:上海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一系列制度,并要求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今年内全部实行。
这些举措包括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免费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
上海市、区卫生部门将在年内会同价格部门开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未备案的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未明码标价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的违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