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管局了解到,今年1月至5月,交管局共接到处罚违法停车复议案400余起,经解释有98%当事人撤销了复议申请,受理7起违法停车复议案。据分析,当事人对违法停车认定存在三大误区:
一是交警摄录违法时,当事人就在违法停放车辆周围不应处罚。 5月3日,王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对其处200元罚款的复议申请,并称他将车停在嘉陵道临潼路交口北侧东面某服饰商店门前人行道,车辆一直没离开他的视线。摄录证据显示,王某违法停车后离开车辆,交警取证完毕,王某才到达现场。交管局认为,交警南开支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是车辆停在人行道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5月18日,冯某向市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和平支队对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他将华利小客车停在贵州路天津一中附近人行道上,该处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不应处罚。摄录证据显示,冯某车辆所停位置已占用人行道近四分之三,严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交管局认定冯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车辆在停车场停放不入位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5月31日,薛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和平支队对其处罚200元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汉阳道贵州路交口有停车场标志牌,他将夏利车停在该道路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摄录证据显示,薛某车辆并没有按停车场标志停车入位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交管局认定薛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记者鲁丹通讯员杨毅王栋庞宝山许露/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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