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通告实施交强险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年7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交强险的顺利实施,昨天,浙江保监局通告了浙江省实施交强险制度的有关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7月1日起3个月内必须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不能出示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以依照规定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等处罚。
在2006年7月1日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该商业三责险保单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对于提前购买了2006年7月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首先其不能替代交强险,必须在10月1日前重新投保交强险;其次,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因此,已经提前续保的这部分保户要及时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保监会审批公布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公司目录,浙江省现有14家财产保险公司均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公司投保交强险。
(记者吴小敏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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