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消息记者6月28日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且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而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