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显钰)6月30日,省人大召开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公布《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即将实施。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经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设立文化经营单位和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许可和备案制度、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公共场所及特殊区域卫生管理、城市生产生活卫生管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