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电价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居民用电影响不大 本报讯(记者刘艳)记者从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电业局了解到,厦门居民用电价格开始上调,每千瓦时(度)提高0.63分。此次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居民用电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按我市今年1月-5月平均每月每户用电量近300度来计算,居民需多支出的电费不到2元。
此次电价调整的依据是刚刚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福建省电价调整原因,与全国较大范围“煤电联动”电价调整原因不同,我省此次电价调整原因为:为中央政府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的通知,此次电价调整全省统一进行,厦门市电价调整范围包括六个行政区: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
此番调价,所有电价类别电度电价均有所调整,调价后,全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79分。
调整方案
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3分,调整后电价为:用电量中0千瓦时到150千瓦时部分为每千瓦时44.63分,用电量中151千瓦时到400千瓦时部分为每千瓦时46.63分,用电量中4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为每千瓦时56.63分;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由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调整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非居民照明(执行对象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82分;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化肥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98分;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8分。?(来源:厦门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