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徐洁 胡传成 记者陈福祥)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9945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任新沂某中学校长期间,利用权利在教师选调、教辅书订购以及学校的经营活动等方面,收受个人贿赂。 2003年以来,王某先后4次收受承租该校门面房的个体经营户朱某人民币10000元和50000元;2004年在为一教师办理调动过程中,收受贿赂5000元等2003年至2004年在教辅书订购过程中,收受新华书店某职工送给的人民币6000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单位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领导、决策的权力,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影响较坏,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