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4日讯(记者黄晓华通讯员陆燕)记者今天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我省从7月1日起对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进行调整,所有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都比以前有所增加。
据了解,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其个人账户计入金额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缴费工资×2%)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二是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提取的部分,分不同年龄段每月按下列标准计入个人账户: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计入6元;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计入9元;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计入14元;满50周岁至退休的,计入20元。以30周岁以下的从业人员为例,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应为:缴费工资×2%+6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入,全部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提取。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计入60元;满70周岁以上的,计入72元。
相比之前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按不同年龄段每月相应增加了2元(30周岁以下)、3元(30周岁至40周岁以下)、5元(40周岁至50周岁以下)、7元(50周岁以上)。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增加幅度较大,每月分别增加了20元(70周岁以下),48元(70周岁以上)。之前的计入方法从2001年执行至2006年6月。
据了解,目前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均采用医疗IC卡管理。参保人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药、门诊医疗、支付紧急抢救或住院期间按规定应由本人负责的医疗费。个人账户只适用医疗,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可滚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