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意见,对收益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做出部分调整。
其中土地收益金征收范围新增三类,同安、翔安、海沧三区纳入征收范围,企业一律按征收标准的50%缴交的优惠政策取消。
据了解,本次土地收益金征收范围新增的三类包括,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1990年5月19日之前市政府批准用于商业和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将1999年12月29日前向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集资翻改建的非住宅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及单位或个人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自用自营性用地出租,或将该地上的房屋(含商品房项目中的自用自营性用房)出租,或将该土地,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自用自营性用地、房屋)的,这三类需按划拨用地、划拨用房征收标准的60%缴交土地收益金。
同安、翔安和海沧区的一些原先未纳入征收范围的街道、镇,在本次调整中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在原来征收标准的六类地段上增加一类征收标准。
据介绍,本次调整归入七类地段的包括同安区洪塘镇、五显镇、新民镇、莲花镇、汀溪镇、西柯镇,翔安区新圩镇、内厝镇、大嶝镇,海沧区东孚镇等。
本次调整取消企业一律按征收标准的50%缴交的优惠政策,改为只对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上一年度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企业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