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7月6日讯 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但又不愿意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交给物业公司,在一年多没拿到“薪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委托自己进驻管理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39500元的物业管理费。 昨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31日,合肥市瑶海区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位于瑶海区东方商城附近的一处居民小区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安排物管人员进驻小区,履行合同规定的物管义务,但开发商收取了670户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139500元后,却没有将这笔费用转交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费尽周折“讨薪”未果,只得诉诸法律。瑶海区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判决开发商给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139500元。(马兴忠、孔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