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该条例规定,公民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公民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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