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因已成年,父母没有负担其大学学费的法定义务
法院:根据其父母离婚时协议,其父应负担大学学费的一半
晨报讯 (王者记者 孙胜慧)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子女向父亲索要大学学费的民事再审案件,法院判令父亲按照约定承担子女大学学费38450元。
原告肖某是被告肖父的婚生子,今年20岁。肖某父母于2001年离婚,双方约定:肖某由母亲抚养,肖父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肖某高中的学费由父母共同承担,大学费用及医药费父母各承担50%。肖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肖某读高中的费用。肖某于2004年7月考入大连某信息学院,在该校就读4年需要学费共计82900元,但肖父只给了肖某3000元。2005年初,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给付学费38450元。同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肖某胜诉。
肖父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认为,肖某已经是成年人,父母没有负担其大学学费的法定义务,且肖某的大学学费过高,法院原审判决肖父一次性支付4年的学费也不合理,故提起抗诉。
法院再审后认为,肖父与妻子离婚时,对婚生子肖某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负担方法达成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应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根据协议内容,肖父应无条件负担肖某大学学费的一半,因此,肖某有权利根据协议内容,要求肖父给付其大学学费的一半。故依法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