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但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4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比例由各试点区确定。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40%-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具体救助比例也由各试点区确定。
此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医疗费用重点补助。同时,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补助三分之二。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原民政救济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标准予以报销(补助),但不得低于其他对象的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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