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干女儿与他人发生情感纠纷,香港居民林某华于内地放火甚至故意杀人。昨日(19),记者从南山法院获悉,市中院维持了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林某华因危害公共安全而获刑5年。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华因其干女儿与被害人彭某兴发生情感纠纷,决定替干女儿出气。 2005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林某华窜至南山区白石洲塘头五坊彭某兴的住处,从屋内拿出一只鞋子,用事先准备好的天拿水(成分为浓盐酸)倒入鞋内点着火,扔进该屋内离开,结果导致该房内木门、木床、鞋架、衣服等物燃烧起来。正睡觉的彭父被浓烟惊醒,进行及时扑救才阻止了火势的继续。
2005年7月1日7时许,林某华携带一把48厘米长的西瓜刀再次窜至南山区白石洲塘头五坊,在3楼遇到正好出门的彭某兴。
林某华即拿起上次纵火剩余的浓盐酸泼向彭某兴面部,彭本能进行反击,林即拿出西瓜刀在彭的头部、面部和手臂连砍数刀。彭某兴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华明知纵火会危害公共安全,而故意实施纵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纵火罪;林某华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目前,市中院维持了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周玉 陶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