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昭通讯员刘虹城市快报请客户吃饭,却在酒后驾车送客户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致客户丧生。这起交通肇事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后,法院以驾车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由,判令肇事司机与其所在单位共同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因认为己方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提出上诉,日前,市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原审法院经审认定,去年9月17日下午5时许,本市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崔某驾驶该单位的夏利汽车去接其公司员工吴某,随后由吴某驾车到开发区,二人在某饭店请客户陈某吃饭。席间,3人喝了不少酒,散席后,崔某独自回家,将车钥匙留给了吴某。
凌晨1时许,吴某驾车送陈某回家,行至塘沽政通大桥时与中心隔离带相撞,汽车当场翻车,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令其赔偿陈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其所在单位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宣判后,吴某的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无力帮助吴某进行赔偿。
面对需要连带赔偿的28万余元,吴某原单位提出上诉称,吴某在案发前已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因此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害人陈某明知吴某为酒后驾车仍乘坐该车,故其也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该公司为此向法庭提交了《公司规章制度》《惩戒辞退报告》以及保险关系转移单等证据。
法院观点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供的前两份证据均为单方出具,并无其他佐证,而保险关系转移单虽然显示了吴某的保险关系转出,但时间为当年9月,并无具体日期,所以无法认定吴某是在事故发生前还是事故发生后与单位解除了合同。
同时,法院认定死者陈某对事故不需担责,吴某酒后驾车送客户回家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作为雇主的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与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判令该公司与吴某连带赔偿死者亲属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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