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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在展示其手中的“厂币”。(记者 刘新刚 摄)
职工:“厂币”直接从工资里扣>除,只能到指定商店购物
> 企业:“厂币”不是强制发放的,职工可以不要
本报荣成讯(记者 刘新刚通讯员刘艳娜)“我们厂上个月发给每个职工30元‘厂币’,是从工资里直接扣除的。‘厂币’只能在指定商店购买商品,其商品质量、价格都不能让人满意,职工对这种做法非常反感。”7月17日,在荣成市俚岛镇一水产加工厂打工的刘先生给本报荣成新闻热线打来电话反映。
18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加工厂。来自菏泽的打工者小刘告诉记者,从上个月开始,工厂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30元钱,取而代之的是面值大小不等共计30元的卡片,职工们称之为“厂币”。这些卡片不能退,只能在门口指定的商店购物。该商店商品少、价格高,职工们都很有意见。但有意见也不敢提,因为商店店主是该企业一位负责人的父亲。
该企业负责人宋女士对强制发放“厂币”予以否认,她表示这些“厂币”并不是强制发放的,职工可以不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另一家大型企业情况更严重,他们每月给职工发50元“厂币”,并且已经持续好几年了。
随后记者来到这家大型企业,3名来自安徽的打工者正在门口吃饭。一位姓张的打工者告诉记者,他们来企业5个月了,每个月都发放50元“厂币”代替50元工资,由于“厂币”是一张很薄的纸片,一旦磨损商店就不收了,所以他们一般很快就花完了,下个月的“厂币”要到8号发放。说着他从衣兜里掏出一个纸包,一层层打开,向记者展示了一张一元和一张五元的“厂币”。
该企业办公室负责人姜先生承认“厂币”以前就有,在记者的询问下,他表示“厂币”花不完可以退,每年用于顶工资的“厂币”并不多,只是在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发过。姜先生告诉记者,该企业现有200多名职工。但是记者从该企业网站上看到,共有职工400余名。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女士说,《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两个企业用“厂币”顶替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工厂职工应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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