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保费为何突然上涨,涨价理由是否成立
公司解雇代理人是否有理论根据,替保户出头难道犯了公司的“禁忌”
公司单方面调整保费和解雇代理人是否有点“霸王”气
上周末,记者接到某寿险公司吉林白山支公司代理人张女士的电话,投诉公司因她不满公司上调附加险保费而无故“刁难”她。 此外,张女士指出,保险公司在保单合同中注明单方面调整保费的做法,“也让我的保户不能接受”。
不满保费上涨
2001年,张女士加入该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一直到去年年初,张女士的业绩都比较出色。
去年上半年,张女士的保户向其咨询,为何他们所购买的一份个人住院医疗附加险保费开始翻倍上涨。于是,她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咨询有关保费上调的原因以及上调幅度的依据。
保险公司称,“由于该附加险到了保证续保阶段,已经从短期险上升为长期险,保险公司偿付压力变大,且近年来医疗费用、医疗水平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金也随之增加。为了保证公司盈亏平衡,公司考虑通过上调保费提高偿付能力。”
张女士告诉记者,所谓的“保证续保协议”是指,根据协议,凡购买上述两个附加险且缴费满3年的保户,可以与公司签订保证续保协议,并自第4年起,公司不再每年通知保户续保,直接从保户账户中扣除附加险保费,直至保户不想继续投保或合同期满为止。
令张女士不解的是,公司当初在推出这款产品时并没有提及今后可能涨价一事,“这就让我们无法与客户交代。”但公司强调,该险种的调价经过了保监会备案,以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费率的厘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述解释,张女士并不满意。她认为,公司不该将自身的理赔风险转嫁为保户的保费。“公司在解释时,只是出示了递交保监会的涨价申请报告,并没有同时拿出保监会的批复文件。”
据张女士所说,30-39岁年龄段的客户投保该款产品每年需缴388元,单次住院费如不超过888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高可报销80%,且不设免赔额。从保障范围来看,优势远远大于社会医保。因此,该产品一经推出,便出现热销场面。
但张女士告诉记者,在这次涨价之前,公司对这款保险产品已调整过一次。“这款产品最初是以主险形式推出的,推出一年后,公司宣布改为附加险,购买的前提是主险保费必须缴满800元以上。”张女士强调,公司的第一次调整,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就张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称,根据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且保险公司在提价前发出告知通知书,“保险公司并没有过失”。
突然被解雇
在张女士对公司表示不满的数月后,公司新任高管到岗。去年10月,这名新任高管开始了一场培训改革。“以往的职场培训,变成了在宾馆里的封闭式培训。”这让包括张女士在内的部分代理人感到非常不适应,而且大部分培训费用(宾馆住宿费、餐费等)全由代理人自理。
张女士随即向公司反映“这样的培训方式令代理人无法接受”。“没过多久,公司通知我既然不满意培训方式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张女士认为,从投诉附加险涨价一事开始,公司就开始对她不满。
张女士对此表示,“公司解雇我的理由不成立,第一,我没有违反《保险法》,第二,公司的所有考核指标我都合格。如果公司要解雇我,就必须归还我的续保佣金。”
“在公司答应给我一年续保佣金的前提下,我才答应主动离职。”但张女士说,这只是公司某高管跟她的一个口头协议。按照行业潜规则,代理人一旦离职,将无法拿到续保佣金,这一做法在业内极富争议。
2005年10月底,张女士正式离开公司,但离职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公司从当年11月开始每月退还张女士的续保佣金。
替保户出头
2006年1月,张女士的一位保户在附加险到期后,找到张女士要求续保。因为张女士已离职,该保户转而找到保险公司,并发现保费已涨价,该保户以涨价理由牵强而决意起诉保险公司,并希望张女士出庭作证。张女士犹豫再三后,答应了保户的请求。
保险公司在得知张女士即将出庭作证后,随即找到张女士,并表示,张女士存在误导客户的嫌疑。“保险公司质问我当初售卖保险时,为何没有告知保户将来可能调整费率。”张女士对此一脸茫然,“当初公司并没有告诉代理人,这个附加险保费将来会涨价,而是教我们怎样让客户购买我们的保险。”
张女士告诉记者,就在开庭的前两天,张女士接到公司某高管的电话,称“张女士如出庭作证,其剩下的8个月的续保佣金将停发”。
但张女士表示,既然她已答应出庭,就必须作证。“当初保单是我卖出去的,我就有这个义务和责任出庭作证。”
张女士如约出庭,保险公司表示,只能退还原告保户主险保费,附加险医疗费保户必须继续缴纳。最后,保险公司答应进行调解,并同意全额退还保费,同时给予1000多元的额外赔偿。
此案结束后,张女士向公司索要剩余8个月的约3000元续保佣金、加入公司时扣除的100元互助金、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养老金及代理人展业证书,但公司并没有给予正面答复。
结束采访前,张女士表示:“之所以向媒体投诉,是希望舆论监督保险公司的所为所言,无论是对保户还是对代理人,公司的做法有欠稳妥。”她同时表示,如果公司始终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她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张女士的遭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是很清楚,要问公司领导。”但他却拒绝向记者提供具体联系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保户信箱
事故认定书遗失
老汉为保险金发愁
本报记者 黄蕾
发自上海
年近八旬的孙老伯近日来信称,由于其儿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遗失,因此,他很担心材料不全而不能提出理赔申请。
记者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获悉,孙老伯的儿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3年初时购买了两份该公司红双喜A款保险,2004年5月,小孙在工作时不幸撞车身亡。
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和老年丧子的悲痛,上海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当即对老人表示,一定会尽力帮助老人。新华上海分公司理赔人员先后五六次前往远在郊区的交警队和其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寻求理赔材料。由于时间太长,交警支队所存的档案比较难找,而其子当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早已被合并,当时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已经辞职。
经过多次的走访和沟通,新华上海分公司理赔人员才获得了证明孙老伯儿子交通意外身故的事故认定书,7月18日,新华人寿相关工作人员将12万元理赔款送到了孙老伯手中。
当然,孙老伯的这次理赔属于特事特办,按照一般程序,理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理赔材料完整性、保险索赔的实效性和理赔申请人的合法性。
在申请理赔时,客户都需出具完整的索赔单证材料,像事故类索赔材料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意外事故证明应由事故的处理机构出具,本次案例中发生的意外为道路交通事故,客户则应提交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实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报案,然后提出索赔申请。
一般理赔款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申请人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生存保险金的申请资格认为被保险人本人(未成年人申请认为监护人),公司不受理其他人来申请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是指各种附加医疗保险金(包括疾病和意外)、附加住院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养老金、各种年金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资格人为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公司不受理其他人来申请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是指各种主险的意外身故金及疾病身故金。但是在实际理赔中,公司业务员有为客户提供代办理赔手续的服务职能,当然任何理赔权益的代理应由权益申请人签署委托书,明确说明委托的授权事项和范围。
相关案例
保户起诉险企保费涨价
本报记者 黄蕾
发自上海
本报今年5月报道的南京保户汪先生投诉某保险公司附加险涨价一事又有新进展。上周末,汪先生致电本报编辑部称,在保险公司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后,汪先生已于近日正式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该保险公司。
汪先生目前已向当地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汪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继续参照328元/年缴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依法订立合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原告为向被告交涉所发生的误时费交通费、通讯费合计损失500元。
据记者了解,汪先生起诉的这家保险公司正是吉林代理人张女士投诉的公司,而他们的起诉都因该公司一款个人住院医疗附加险涨价而起。
1999年9月28日,汪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主合同四份,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补贴”。其中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保费每年缴纳288元,保单期限至2042年。2002年10月11日起保费调整为328元/年。
由于连续3年投保附加险,汪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续保协议”。根据协议,凡购买上述两个附加险且缴费满3年的保户,可以与公司签订保证续保协议,并自第4年起,公司不再每年通知保户续保,直接从保户账户中扣除附加险保费,直至保户不想继续投保或合同期满为止。
2005年10月26日,就在续保扣款前,汪先生收到保险公司一份通知函称,汪先生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费上涨了100%,即656元/年。对此,汪先生表示,这已经是第二次调价,这次调价幅度居然达到100%,实在有点过分。
汪先生认为,未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自2005年10月26日对他连续投保并在合同连续有效期内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进行大幅涨价,已违反保单中续保和保证续保的条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违约。
汪先生说,他一直严格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均在保险期满30天之内缴纳保费。个人住院费用医疗条款规定“保险期满30日内投保人再次投保本保险且保费金额不增加,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日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可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后,我没有发生违约及终止保证续保的行为,自1999年起保至2005年保险期间从未发生过出险、理赔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若要提高保费,应当按照2002年保险费率继续履行合同。”他在诉讼请求中这样写道。
汪先生指出,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上调附加险保费,且上调幅度高达100%。保险公司在保单合同中注明单方面调整保费的做法,让他无法接受。他认为,保险公司不该将自身的理赔风险转嫁为保户的保费。“另外,附加险和主险的效力是同等的,我每年续缴附加险保费时,保险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客户权益保障书,权益保障书是保单的一部分。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至少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对保费调整幅度进行个性化处理。像我这样没有出险的情况,在保费上可以采取优惠政策。”汪先生认为,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被告保险公司无论在有保险条款及保费率调整时,必须要通过保险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汪先生说,这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00元只是象征性的赔偿,之所以起诉,是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他认为,保险公司这种私自调整保费的做法有些“霸王作风”,“保费岂能想涨就涨”。
据悉,法院将根据收到的民事诉状进行调查,择日开庭。汪先生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律师评案
勇敢为客户维权
本报记者 黄蕾
发自上海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
由于国内保险业的稚嫩,缺乏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预估的能力,因此国家连续八次降息对保险业尤其是对寿险公司打击沉重,相当一部分寿险合同的预定利率远高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致使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寿险公司渐渐形成了巨大的利差损。于是有些公司违背保险业应有的诚信,想方设法将经营风险转移到被保险人的身上。张女士所述的保险公司提高附加险保费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做法遭到张女士及保户的投诉,且张女士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客户起诉保险公司出庭作证。为此,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刁难”张女士,让张女士穿上了“小鞋”。
其实,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一些保险纠纷,如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纠纷、短期医疗险的续期纠纷、乃至一些寿险产品的停办纠纷等,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其实就是那个利差损的阴影。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
首先,我们应当为这位勇敢站出来为客户说话的代理人感到骄傲。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建立一个守法的社会,我国公民如果知悉案件真相,有义务出庭作证。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因为代理人张女士出庭作证,而要求张女士离职的话,那说明公司是在蓄意报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代理人说出事实真相,就随意解雇代理人。
其实,附加险涨价和最近热议的跨行收费是同性质的。类似这种保费涨价的事情,保险公司在作出这个决定时,应当与相关客户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就不能随意涨价。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公司与客户是平等的。在这个竞争的市场,保险公司应该懂得如何尊重客户,只有这样才能更富竞争力,否则,将来会面临被淘汰的危机。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薛腾律师: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保费,要根据保险产品的缴费性质而定。如果是一年期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保费;反之,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单方面调价。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后,如一方要变更保险合同,必须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如果采取单方变更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至于扣押代理人佣金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来说,任何单位都不应该拖欠员工工资。但代理人情况比较复杂,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近年来有关代理人的佣金纠纷屡见不鲜。
目前,各家公司在支付代理人佣金的时间上有不同的规定,所以要根据公司的具体规定而定。单从代理人张女士所说的内容来分析,很难判定保险公司是否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