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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同居妻却获遗产 同居时间是判决依据
2006-07-25 15: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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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7月25日电13年来,“两口子”一直相濡以沫。在外人眼里,他们是一对模范夫妻。可丈夫去世后,妻子却被丈夫女儿告知无权参与继承遗产。原来,两口子一直没登记。7月2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事实婚姻为由确认了妻子的继承权。
丈夫去世妻继承遭阻
1991年,刚离婚不久的女子王某遇到了同是离婚的男子李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一起生活。“我俩当时想,都是结过婚的人了,只要两个人好好在一起过日子就行,也就没想再去登记。”王某说。两人一过就是13年,日子过得挺和美。
2004年2月18日,李某病逝,留下一处房产。当王某想要继承李某的遗产时,却遭到了李某女儿的强烈反对:“他们又没登记,根本就不是夫妻,凭什么继承我爸的遗产”?“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3年,他生病的时候一直是我在照顾他。我们虽然当初没登记,但事实上已经是夫妻了,怎么不能继承啊?”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了沈河区法院,要求确认和李某的事实婚姻和她享有继承权。
法院确认妻有继承权
在法庭上,王某提供了朋友、同事、邻居们的证言,所在社区的证明材料,还有照片、录像等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和李某虽然没有登记,但是两人均为离婚后无配偶者,从1991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作为事实婚姻的一方,王某享有继承权。
李某的女儿却不肯接受这样的判决,她上诉坚持认为其父与王某属于同居关系,王某无权参与继承。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自己和李某是事实婚姻关系,并拿出了大量证据加以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此问题。李某的女儿虽然对此否认,但是却不能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驳回了李某女儿的上诉,维持原判。
同居时间是判决依据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因时间不同法律上会区别对待。如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即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而1994年2月1日之后,则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条例颁布实施后,任何同居关系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作者:周贤忠来源:沈阳日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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